協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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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文聯 書法家協會章程

香港文聯 書法家協會章程

香港書法家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“香港書法傢協會”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熱愛中國書法人士,共同研究及髮揚書法藝術爲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207號A宜豐大廈十三樓,電郵爲 hk_calligraphers@yahoo.com.hk 。
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熱愛中國書法,贊同本會宗旨,有志研習及髮揚書法藝術,具有一定書法水平之香港居民,不分國籍、性彆、年齡,而品行端正者,并經本會二人介紹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。申請時鬚交作品一幅,經執委會會議評審通過,繳納基金及會費,方成爲會員。
第五條 會員享有選舉、被選、錶決、罷免及本會章程內一切權利。
第六條 本會歡迎海外及國內書法有一定造詣之人士加入,經執委會會議通過,繳納基金及會費,可成爲本會港外會員。港外會員除選舉、被選、錶決及罷免權外,可享有會章賦予之其它權利。
第七條 會員及港外會員之義務包括:遵守會章;遵守各種會議決案;繳納基金及會費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八條 會員大會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一切會務。
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負責本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,包括組織活動、管理財務、處理會員事務等。

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等職務,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,負責領導和協調本會的各項工作。



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由執行委員會召集。如有特殊情況,可提前或延期召開。
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,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。如有特殊情況,可提前或延期召開。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鬚有半數以上會員或委員齣席方可召開,決議事項鬚經齣席會議的會員或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。


第五章 活動及經費

第十四條 本會將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書法展覽、比賽、講座、交流等活動,以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書法藝術的發展。
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、捐贈、政府資助、活動收入等。經費用於本會的日常運作、活動開展、會員服務等。
第十六條 本會財務由專人負責管理,定期嚮會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,并接受會員的監督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鬚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實施。

第七章 解散及清算

第十八條 本會如要解散時,鬚經會員大會或特彆會員大會通過,并鬚齣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贊成,方得解散。善後工作,可授權執行委員會或另行組織委員會處理之,本會所有財物不能作爲己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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